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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财政突贡献奖励办法2010年(60号文)

时间:2010-07-28 新闻来源: 空港股份

 

顺     义    区     财     政 局

顺 义 区   投 资 促   进 局

顺义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服务中心

 

                            顺财字[2009]   60



顺义区财政贡献突出企业奖励办法

 

  为完善我区投资促进政策体系,吸引经济效益好、综合实力强的优质企业入区发展,不断增强区域经济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入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三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50万美元以上的(含150万美元),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入区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对企业及企业员工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顺义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第三条 新入区总部型企业参照《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顺政发[2008]59号)执行,已享受原办法的总部型企业仍按区级财政收入顺义留成部分的12%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第四条 设立顺义区财政贡献突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奖励,额度为上述企业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顺义留成部分(剔除已奖励部分)的6%

第五条 凡到顺义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的,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从项目立项审批到开业运营全过程服务。

第六条 上述入区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社会保险、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存档、继续教育、评选先进等方面,享受本区公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上述入区企业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需办理进京户口的,顺义区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5月底前,由企业属地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对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区财政局会同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兑现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享受政策未到期的企业,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在本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3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顺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顺义区财政贡献突出企业奖励办法》(顺财[2005]39号)同时废止。

 顺义区财政局      顺义区投资促进局     顺义区总部企业高

管人员服务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投资企业   奖励   办法

 顺义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912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