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9 新闻来源: 空港股份
顺政发〔2008〕59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优化区域发展环境,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集聚,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25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三条【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顺义区外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3个,且对所属分支机构在本区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
(三)占地经营企业,每公顷年纳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不占地经营企业(指租、购商务写字楼及注册型企业),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组织保障】 成立顺义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区长兼任,成员由区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委员会下设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资金的兑现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资金奖励】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且无其它特殊政策约定,自开业年度起,每年对企业按当年实现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由企业与服务中心协商确定。
第六条【办公用房扶持】 在我区自建办公用房(含生产、仓储用房)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扶持;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市场价格的50%、30%和20%给予补贴。
第七条【人才引进】 由区人事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为入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提供人事人才服务:
(一)对于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办理调京手续并办理本市户口,其配偶及子女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可一同办理户口随调、随迁手续。
(二)具有2年工作经历,并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代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手续,代办社会保险。
第八条【企业服务】 总部企业、金融机构享有(但不限于)以下优惠措施与服务:
(一)由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统计、征地、基本建设等各项手续,各职能部门本着“优质高效”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将办理时间缩短到最短时限。
(二)优先保证提供企业营运中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服务。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
(四)积极协调区属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需求。
(五)为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区劳动保障局为企业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便捷服务。
(七)参加本区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活动,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区有关参政议政活动。
第九条【个人VIP服务】 对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顺义绿卡”。绿卡发放数量根据企业所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额度确定。绿卡持有人享受以下服务:
(一)区教委负责为持卡人子女办理在顺义区内学校就读手续。
(二)由区卫生局提供健康顾问服务。以持卡人家庭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并为住院治疗的持卡人提供特需服务;需到本市其他医院就医,由区卫生局协助联系。
(三)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境内外考察培训。
(四)到区属体育场馆休闲健身的,由区体育局负责提供健身卡优惠或门票优惠。
(五)乘坐国内外航班,享受要客服务,由服务中心代办登机手续。
以上服务所需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列为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职务的人员,或经企业认定的特殊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保障与实施:
(一)服务中心负责“顺义绿卡”的核发与管理,并协调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服务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及持卡个人的实施细则。
(三)区监察局统一受理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和持卡个人的投诉,并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政府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3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顺义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推进委员会及顺义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心成员名单
附件:
顺义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推进委员会及
顺义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心成员名单
副 主 任:田建国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冯义国 区教委主任
刘永发 区建委主任
赵贵恒 区市政管委主任
田江平 区监察局局长
闻广平 区司法局局长
邢永富 区财政局局长
董大明 区人事局局长
赵殿江 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王福印 区商务局局长
单德智 区卫生局局长
李国印 区环保局局长
吴建国 区工业局局长
陈福泉 区乡镇企业局局长
吕志旺 区体育局局长
解长春 区统计局局长
商广清 区外事旅游局局长
於丽萍 区投资促进局局长
高瑞君 区国税局局长
张天生 区地税局局长
董占云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局长
孙桂祥 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局长
陈福刚 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局长
崔 望 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副局长
周福军 区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管学文 区空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二、顺义区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心成员名单
主 任:田建国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 主 任:梁 军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虞艳娟 区财政局副局长
今后,委员会如需调整区领导以外的成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委员会自行发文通知,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经济管理 总部企业△ 金融企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